律师名:刘晨
执业律所: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1202110371395
执业年限:5年
个人简介:刘晨律师,男,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为北京德和衡(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擅长刑事辩护(主要涵盖非法经营类犯罪、毒品类犯罪、诈骗及网络诈骗系列犯罪以及其他侵犯人身、财产型犯罪)、刑事控告、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工作受伤、被人殴打)等。曾办理马某某贩毒案,文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荣某某非法经营案,保某某诈骗案,张某某强奸案等。刑事案件办理中坚持维护被告人权利,坚决监督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最大程度保障人权、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服务地区:兰州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445号联创广场A座8-9楼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非法经营类犯罪、醉酒驾驶类、毒品类犯罪、诈骗及网络诈骗、侵犯人身财产型犯罪)、刑事控告、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故意伤害)
教育背景:法学学士
获得的荣誉:多次被评为所内优秀律师
重要经验总结:1.熟悉刑事案件全流程办案,擅长证据梳理、法律分析与庭审辩护;2.人身损害案件擅长责任划分、赔偿计算与协商谈判;3.以专业、尽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4.作为刑事律师,始终坚持敢于发声、勇于提出专业观点,不妥协、不退缩,依法对抗不当程序与不公认定,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熟悉刑事全流程办案,擅长证据梳理、法律分析与庭审辩护,坚守法律底线,以强硬且专业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行业贡献:专注刑事辩护与人身损害领域,以专业能力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他信息:专注兰州本地刑事法律事务与人身损害赔偿,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咨询与案件代理。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一:
A某某与B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件概述
A某某因与B某某、甘肃C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A某某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B某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C公司支付岗位薪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A某某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主张,判决驳回A某某的诉讼请求,并由A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A某某与B某某签订的《创始股东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2.A某某对公司成立后的章程内容与设立之初的约定不一致是知晓并认可的。
3.B某某已将A某某的投资款转入C公司账户,不存在未向公司转账的情况。
4.A某某要求解除《创始股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5.A某某主张的岗位薪资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审查。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由A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维持原判:驳回A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A某某负担。
案例二:
《兰州A诉B新能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
案件经过
1.合同签订
o2016年10月31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新能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一),约定A公司为新能源公司位于白银市XX县B生态林场5.5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应钢材U型支架180吨,货款99.7万元,支付方式等有相关约定,生态公司、C某某为担保方。
o2016年11月1日,双方又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二),新能源公司从A公司购买前立柱3904个、后立柱3904个,货款351360元,生态公司、C某某为担保方。
2.合同履行及纠纷产生
oA公司按合同约定送货,但新能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2017年2月10日对账,新能源公司确认拖欠货款1330677.78元、垫资成本40322.85元,之后仍未付款。
o生态公司对合同中其担保印章有异议,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合同中印章系伪造。
3.诉讼过程
o2018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2017)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生态公司上诉,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又经过多次上诉、裁定等程序,最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新能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330677.78元。
2.判令被告新能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354306.98元(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实际按逾期每天每吨5元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
3.判令被告生态公司、C某某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新能源公司:伍某某未经授权签订合同,合同无效,不是适格被告,生态公司等骗购材料未用于项目,不应承担合同义务。
·生态公司:C某某不是员工,对合同签订不知情,印章系伪造,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C某某:A公司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免除,律师代理费过高应调整。
法院判决
1.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30677.78元。
2.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资金占用费40322.85元,并支付2017年2月10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拖欠的货款1330677.78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期间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3.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
4.司法鉴定费9500元,由被告B生态林场有限公司负担。
5.驳回原告兰州A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6.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7.案件受理费19965元,由被告XX县B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例三:
甲涉嫌聚众淫乱罪相对不起诉案核心要点
一、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系聚众淫乱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甲,2023年12月23日,甲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案件经侦查终结后,于2024年8月12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于2024年9月9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涉案事实与情节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2月15日23时许,甲为寻求刺激、满足不健康性需求,召集乙、丙等共三人在其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的住所内实施了聚众淫乱活动。案发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审查起诉阶段,甲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三、法律适用与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关于聚众淫乱罪的规定,构成犯罪。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甲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参与人数较少,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次,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甲的情况符合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检察机关决定对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辩护律师作用分析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刘晨律师作为甲的辩护律师,发挥了关键的专业作用:
首先,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为甲提供全程法律帮助。律师及时会见甲,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确保甲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出明智选择。
其次,精准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时机。律师积极协助甲与检察机关沟通,促成甲真诚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一情节成为检察机关决定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律师在程序选择上的专业引导作用。
再次,就犯罪情节及刑罚必要性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论证甲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属于"情节轻微"范畴:参与人数刚达三人下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甲系初犯且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律师据此建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甲留下犯罪记录。
最后,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最佳辩护效果。通过律师的专业辩护和积极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使甲免于刑事处罚及随之而来的前科记录,最大限度降低了本案对甲个人及家庭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刑事辩护在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实质价值。
五、救济途径告知
根据决定书载明,如甲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申诉。